协会统筹,法律保障。徐州市互联网行业阻击疫情(五)
时间:2020-02-13 来源:徐州市互联网协会秘书处 作者:徐州市互联网协会 编辑:张馨予
为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依法防控”的总要求,全面落实高法、高检和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增强徐州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更好的配合国家防控疫情工作开展,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梳理了疫情工作中面临相关法律知识问题,向市民们进行普及、宣传和解答工作。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作委员会张孝明主任)
1、我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病情比较轻,我能不能不上报?家人2020年1月,去过武汉出差,但现在没有感染症状,社区防疫人员做统计时,不上报可以吗?
答:该两种行为均不可以,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目前我国已有多人因隐瞒病情或者接触历史被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圆点提醒:如有接接触历史或者确诊,依法上报,严格按照规定隔离治疗。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并且随意进入人员密集的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其他人员感染,会有什么后果?
答:该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圆点提醒:早发现,早隔离,如实上报,配合隔离。
3、疫情防控期间,因小事和医生发生口角,故意对医生拳打脚踢,致使其鼻骨骨折,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疫情防护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是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圆点提醒:疫情期间,医务人员是最美逆行者,对他们多一些感恩。
4、现在市场口罩、护目镜等紧缺,朋友有一批没有厂家的口罩、护目镜,我能不能在朋友圈或者淘宝等平台出售该医用口罩、护目镜以赚取点零花钱?
答: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属于医用器材,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圆点提醒:不以任何途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口罩等医用器材,依法举报生产销售假口罩的厂商。
5、疫情防控期间,在家闲着没事,故意编造假的疫情信息,并且发布到网上,造成大家恐慌,以此为乐,可以吗?
答:坚决不可以,该行为轻则被行政拘留,重则可能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因疫情原因,婚宴取消,我与酒店签订的婚宴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答:目前,已有相关政策文件将本次肺炎定性为“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再结合相关文件精神的情况下,因疫情是否可以解除婚宴协议,建议大家从如下几个方面自我测评一下法律风险:
(1)婚宴所在地是否为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
(2)婚宴的预定时间是否在疫情爆发之前?所选定的婚宴时间是否为疫情期间?
(3)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已经下达由于疫情原因而限制出行或集会的禁令或文件?
7、切记,主张不可抗力要以“看得见”的形式通知。答:《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建议通过书面(邮件、微信、短信或者特殊情况下电话录音亦可)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8、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适用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后将引发何种法律后果?
答: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按照合同法第117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免除的责任范围既可包括当事人继续履行的责任,也可包括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既可包括全部不能履行的责任,也可包括部分履行不能的责任;既可包括履行客观不能的责任,也可包括暂时履行不能的责任。同时,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即符合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当然也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如果因为双方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有可能要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9、如果因为疫情,“封楼”怎么办?是否适用中止诉讼时效?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于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法院在认定上述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时,应作出弹性且合理解释,不应过于严苛。建议留存相关证据,包括“封楼”通知,疫情通知等书证。
10、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抵押权人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事由的,抵押权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人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该抵押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应当根据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予以审查,因疫情发生时,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可能因为疫情而发生中止,故诉讼时效是否届满需详加审查,统筹考虑。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