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员网络行为,发挥党员在网络空间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党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维护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承担党员网络行为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组织、宣传和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党员网络行为管理工作。02第二章  网络正能量传播    第五条 党员应当积极通过网络,广泛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宣传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六条 党员应当践行网上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引导群众形成共识。    第七条 党员应当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对网上各类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敢于亮剑发声,旗帜鲜明批驳谬误。    第八条 鼓励党员通过网络讲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故事、中国共产党的故事、中国人民奋斗圆梦的故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故事、中国和平发展的故事,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03第三章  网络行为管理    第九条 党员网络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坚守原则和底线。    第十条 党员不得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等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不得组织、参加含有相关内容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第十一条 党员不得组织、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党员不得通过网络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得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    第十三条 党员不得参与网络宗教活动、迷信活动,不得参与或者纵容、支持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邪教,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十四条 党员不得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浏览、访问、使用境外的网站、应用程序等。    第十五条 党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不得通过网络泄露、扩散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党员不得通过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党员应当培育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不良网络文化,炒作绯闻丑闻、拉踩引战、刷量控评、直播打赏、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网络现象。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物。    第十九条 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职务身份开展网络借贷、直播带货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条 党员干部注册、使用和管理网络公众账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党员发现网上违规违纪违法信息、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04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开展党员依规依法上网用网的常态化教育,提升党员网络素养与技能,鼓励和支持党员学网上网用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激励党员在网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在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作为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参考。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澄清正名和保护制度,关心爱护为党和人民利益敢于在网上亮剑发声的党员。对在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中敢于斗争、担当尽责而遭受诬告陷害、网络暴力、威胁恐吓的党员,各级党组织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网络行为的指导,区分党员不同主体,结合网络公众账号和网络行为类型,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规范党员网络行为、发挥党员在网络空间作用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推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员网络行为纳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经验,通报表扬先进,检视差距和不足,引导和规范党员正确实施网络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党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05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党员实施网络行为,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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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25日,以“数驱新质·智创未来”为主题的2025(第二十四届)中国互联网大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大会分别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余晓晖,中国计算机学会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高庆一主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云明出席大会开幕式并作主旨发言,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尚冰出席大会开幕式并致辞。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中国互联网协会原理事长邬贺铨,清华大学讲席教授、中关村实验室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互联网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吴建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互联网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吴世忠,中国科协联合国咨商信息与通信技术专委会主席、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互联网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龚克,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科技委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总工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韩夏,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总工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赵志国,中国电信集团原总经理、中国互联网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邵广禄等多位重要嘉宾出席开幕式。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尚冰在大会上表示,互联网行业正经历数智驱动与技术创新的深刻变革,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推动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必须牢牢把握新质生产力这个核心要义,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产业升级中的战略支撑作用,中国互联网协会也将继续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与社会各方携手努力,在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舞台上彰显更大担当。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中国互联网协会原理事长邬贺铨以“智能体驱动互联网焕新”为主题发表主旨报告。他指出,智能体作为互联网演进的核心标志,正深刻重塑科研、生产与生活的底层逻辑,在互联网发展的下一程,智能体将占有重要一席。在业界之声环节,与会嘉宾发表了精彩演讲。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唐珂分享“云网融合筑基业 智惠创新领未来”的思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程建军围绕“数智创新赋能发展 智融百业共谱未来”主题作了分享介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郝立谦聚焦“构筑数智发展新引擎 扬帆数实融合新未来”进行了深入交流。拼多多集团首席发展官、高级副总裁朱政发表题为“千亿扶持激活新质生产力 生态共建高质量发展”的主题演讲,上海海思CEO高戟以“基于音视频新创标准 共赴美好生活”为题发表了看法,奇安信集团副总裁韩永刚以“重塑内生安全体系—数智化时代的网络安全思考”为题作了分享。在高端对话环节,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中国互联网协会原理事长邬贺铨,清华大学讲席教授、中关村实验室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互联网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吴建平,360集团创始人、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周鸿祎,硅基智能创始人司马华鹏,零一万物联合创始人马杰,围绕“中国互联网发展下一程”主题带来了一场思维盛宴,对互联网未来发展提出独到见解。接下来作为本届大会特色论坛之一的《数智破局·战略领航》等20余场次的论坛相继举行。论坛汇聚专家学者与企业负责人等重磅嘉宾,通过分享创新领域的实践经验,助力企业提升创新效能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增长点,为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注入强劲动能,推动行业勇攀新高峰、实现持续领航。徐州市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带队参加本次大会。
0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员网络行为,发挥党员在网络空间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党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维护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承担党员网络行为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组织、宣传和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党员网络行为管理工作。02第二章  网络正能量传播    第五条 党员应当积极通过网络,广泛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宣传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六条 党员应当践行网上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引导群众形成共识。    第七条 党员应当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对网上各类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敢于亮剑发声,旗帜鲜明批驳谬误。    第八条 鼓励党员通过网络讲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故事、中国共产党的故事、中国人民奋斗圆梦的故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故事、中国和平发展的故事,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03第三章  网络行为管理    第九条 党员网络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坚守原则和底线。    第十条 党员不得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等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不得组织、参加含有相关内容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第十一条 党员不得组织、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党员不得通过网络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得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    第十三条 党员不得参与网络宗教活动、迷信活动,不得参与或者纵容、支持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邪教,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十四条 党员不得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浏览、访问、使用境外的网站、应用程序等。    第十五条 党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不得通过网络泄露、扩散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党员不得通过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党员应当培育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不良网络文化,炒作绯闻丑闻、拉踩引战、刷量控评、直播打赏、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网络现象。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物。    第十九条 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职务身份开展网络借贷、直播带货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条 党员干部注册、使用和管理网络公众账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党员发现网上违规违纪违法信息、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04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开展党员依规依法上网用网的常态化教育,提升党员网络素养与技能,鼓励和支持党员学网上网用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激励党员在网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在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作为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参考。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澄清正名和保护制度,关心爱护为党和人民利益敢于在网上亮剑发声的党员。对在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中敢于斗争、担当尽责而遭受诬告陷害、网络暴力、威胁恐吓的党员,各级党组织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网络行为的指导,区分党员不同主体,结合网络公众账号和网络行为类型,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规范党员网络行为、发挥党员在网络空间作用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推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员网络行为纳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经验,通报表扬先进,检视差距和不足,引导和规范党员正确实施网络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党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05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党员实施网络行为,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