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统筹,法律保障。徐州市互联网行业阻击疫情(七)
时间:2020-02-14 来源:徐州市互联网协会秘书处 作者:徐洲市互联网协会 编辑:张馨予
为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依法防控”的总要求,全面落实高法、高检和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为增强徐州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更好的配合国家防控疫情工作开展,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梳理了疫情工作中面临相关法律知识问题,向市民们进行普及、宣传和解答工作。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作委员会张孝明主任)
1、问:有卖家在网上称自己由大量的存货口罩、84、酒精,有需要的可以网上下单购买,可批发出货。网友转账后,迟迟不见发货,而且卖家再也联系不上了,卖家行为属于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卖家趁疫情形势严峻、群众对口罩等防护用品需求量大的情形,以出售口罩,酒精等为名,行诈骗财产之实,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2、问:疫情期间,有网友在家待久了,因假期无法外出游玩,通过网络发泄自己不满情绪,在朋友圈,短视频平台发侮辱性言语谩骂武汉人和吃蝙蝠的人,被大量转发。这种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在全国人民都在众志成城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而努力的时候,此视频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承担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定罪处罚。
3、问:现在小区都已经全封闭管理,还是有个别人不遵守规定时间,想要出入小区,被阻止时出口辱骂,并发生口角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问:通过网络宣扬一些药物可以控制疫情或者可以治愈新型冠状病毒,类似于之前的双黄连,造成市民哄抢购买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5、问:有些药店打着店内的一些特效药可以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致使一些市民排起长队前来购买,这些药店是什么行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您好!我想问下,现在口罩、消毒药剂,都很难买到,如果单位不提供这些我能不能不去上班?
答:您好!目前疫情肆虐的情况下,建议出门一定要带口罩,勤洗手消毒。首先,对于大部分普通企业来讲,口罩并不是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的。其次,就目前疫情传播途径来看,如果没有口罩大家也可以用其他的遮掩物进行遮掩抠鼻,然后在进行清洗消毒。所以,员工不得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当然,在特殊时期,提供口罩体现一个企业的人为关怀,更具有人情味。建议企业为员工准备口罩以及消毒药剂。
7、您好,我是一名企业的财务人员,我想问下春节假期、延长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期间,员工的工资有区别吗?
答:您好!目前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政府政策来讲分以下几种情况:
1.2020年1月25日(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共计3天为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放假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另外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300%的加班费。
2.2020年1月24日(除夕)、1月28日至30日共计4天为调整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3.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延长的春节假期,在此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者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4.2020年2月3日至延迟复工宣告结束之日为延迟复工期,因人民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到岗工作的,延迟复工期限内除休息日外,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所以,一定要区分好情况,避免少发或者多发的情况。
8、您好!我想问下用人单位该如何支付春节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
答:您好!企业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 月 8 日、9 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 支付工资报酬。
9、您好!我想问下,我的家在外地,现在全面戒严,根本买不到回徐州的票,单位会不会以我旷工开除我?
答:您好!目前全面戒严有助于疫情的防控,但是,不用担心,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因防治疫情,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在2月9日后延期返岗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或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待岗期间生活费。
所以,您可以跟单位沟通选择在家办公或者选择带薪休假。
10、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我想问下疫情期间发放的工资是否同时包括奖金与各类补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解读: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因此,结合如上两项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员工在因隔离而无法出勤期间应当视同其正常出勤。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当向员工正常发放包括基本工资,各在正常出勤情况下即可获得的奖金和补贴(津贴)。
若员工的奖金、补贴或津贴与该员工或企业的业绩相挂钩,则在遭遇企业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员工确无任何业绩,企业向员工正常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相关奖金或补贴津贴也是合理的。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