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助力,法律保障。徐州市互联网行业阻击疫情(十)
时间:2020-02-21 来源:徐州市互联网协会秘书处 作者:徐州市互联网协会 编辑:张馨予
为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依法防控”的总要求,全面落实高法、高检和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为增强徐州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更好的配合国家防控疫情工作开展,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梳理了疫情工作中面临相关法律知识问题,向市民们进行普及、宣传和解答工作。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作委员会张孝明主任)
一、您好!作为公司高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该如何处理?
答:您好!根据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待遇。
二、您好!我想问下现在封路,我也回不去,但是我的带薪年假已经用完了,我能否向公司提出修下一年度的带薪年假?
答:你好!是可以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的职工本人同意。因此,只要您同意就可以。
三、您好!我想问下在当前疫情环境下,我遭遇用工纠纷该如何维权?
答:江苏首创的"互联网 + 调解"平台可以帮忙。劳动者遇到劳资纠纷可以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者拨打12333 电话即可选择调解专家。调解专家接到调解信息后,半日内响应,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开展调解工作。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将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不见面沟通协调方式开展争议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因疫情防控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您好!我想问下如果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是国家养我还是单位养我?
答:您好!目前的解决方式是除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其他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照规定支付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你放心,新型冠状病毒的致死率很低,很大程度上会治愈。单位会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最长24个月。
五、您好!我是一家工厂的老板,我想问下,现在疫情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我该如何安排生产经营?
答:您好!这次疫情的发展出乎意料,对中小型企业的冲击很大,因此,应当借此机会寻求变革,创新。当然,针对当前情况,企业可以选择灵活用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可以选择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岗休息。有条件的可以实现在线办公。
六、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防控措施,但是在抗击疫情期间拒绝执行,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七、感冒发烧咳嗽自行去医院治疗,想要医务人员优先救治自己,被医务人员告知需要排队等候,故生气,对医务人员进行殴打,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紧缺,为了牟利,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捏造事实,骗取广大群众捐款捐赠医用器材,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疫情防控期间,看到装满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货车停靠在路边,伙同几个人一起哄抢车上的物资,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团队)